根據財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國家發改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和財政部、工信部、交通部、國家發改委《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要求,現對我市出臺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相關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含)-2016年12月31日(含)期間在我市銷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按照《廈門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廈經信能源〔2016〕435號)、《關于清算2016年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地方補貼資金的通知》(廈經信能源〔2018〕493號)的政策條款執行。

  二、2017年1月1日(含)-2019年6月25日(含)期間在我市銷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按照《廈門市2017-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辦法的通知》(廈經信能源〔2017〕374號)的政策條款執行。

  三、2019年6月26日起在我市銷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新能源公交除外),地方財政不再給予購置補貼。

廈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廈門市財政局

2021年4月26日